
2023-04-17 17:45:02 商优网
天津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,自然也会有大量的税收。我们都知道,纳税是一种社会义务,也是政府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。天津市也是如此,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财政,天津市设定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。
首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规定,按照规定,每年应纳税的个人应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,按照申报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。同时,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,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缴纳其应纳税额。
其次,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的,应当在每年的7月20日之前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,并在11月30日之前缴纳应纳税额。同时,如果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,他们应在每年的7月20日之前报送自行报税书,并在11月30日之前缴纳应纳税额。
再次,如果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万元的,应在每年的7月20日之前报送自行报税书,并在11月30日之前缴纳应纳税额。同时,如果个人在每年的4月15日之前,没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,提出申报书,缴纳应纳税额,则需要在每年的7月20日之前,报送自行报税书,并在11月30日之前缴纳应纳税额。
最后,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,应在每年的1月20日之前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,并在5月20日之前缴纳应纳税额。
总之,天津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,无论是按照准则报税还是自行报税,都有一定的期限。纳税人应当认真遵守这些规定,及时缴纳应纳税额,以保证社会公平,共同发展。